投标有效期这事,法律上其实没给死具体天数。下面是官方口径梳理:
核心规则
没有统一法定天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只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具体多少天由招标人自己定。
起算点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是开标日。(网上不少说法写"从开标起算",那是简化口径,正式依据以截止日为准。)
实操常用档位
最常见的三档:45 天、60 天、90 天
工程类项目:90 天居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默认值就是 90 天)
政府采购 / 货物服务类:60 天很常见
45 天属于偏紧的下限,少见
为什么不能定得太短
定标有个硬约束:招标人最迟要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30 个工作日 ≈ 42 天。加上开标、评标的时间,有效期至少要 45 天以上才够用,所以惯例直接拉到 60 或 90 天。
两个容易踩的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必须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函开短了会被否决投标,这是最高频的废标原因之一。
延长: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书面要求延长,投标人有权拒绝(拒则投标失效,但可收回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且保证金有效期要同步延长;因延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下面是有效期内的动作时序:
一句话总结:投标有效期没有法定固定天数,由招标文件自己写,工程类多为 90 天、政采类多为 60 天,45 天是偏紧下限,起算点是投标截止日而非开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