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法律位阶,四层
法律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罚则在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并通报。
行政法规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公共服务项目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供应商、专家意见)和第二十条(八种差别歧视待遇情形)。
部门规章层:财政部 87 号令(货物和服务招标)、74 号令(非招标方式)、110 号令(框架协议采购)。
规范性文件层:财库〔2021〕22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技术要求管理最核心的依据就是这一份。
二、技术要求的定义和内容清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定得很清楚:技术要求 = 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它和商务要求(交付时间地点、付款条件、包装运输、售后服务、保险)是并列的两半。
技术要求具体要写哪些?87 号令第十一条给了七项,这是硬清单: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采购标的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 6 项最常被漏。只写参数不写验收标准,本身就属于第二十九条审查里"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要卡的问题。
三、编制要求(需求办法第七至九条)
第七条(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确定——这句是"拍脑袋定需求"的直接约束。
第八条(完整性):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可判断性):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区间划分等次;方案类项目(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组织方案)要说明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客观量化指标。同一条最后一款:可以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更高"是允许的,"量身定做"是不允许的——分界线就是这条能不能被足够多的供应商客观满足。
四、编制之前和之后各有一道程序
编制之前:需求调查。 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且应当具有代表性。以下项目必须做调查:1000 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 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含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标开展过调查的可以不重复。
编制之后:需求审查。 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审,分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第二十九条),不通过要改完重新审。第三十一条的重点审查是四道:
非歧视性审查 —— 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
竞争性审查 —— 是否确保充分竞争;采购需求内容是否完整明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是否适当
采购政策审查 —— 进口产品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履约风险审查 —— 合同条款、知识产权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两个细节: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包括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实施计划的专家不得参与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确定、编制、审查全过程都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三十四条)。后者在应对质疑投诉时就是你的免责证据。
五、红线清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种情形,技术相关的四类要背下来: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87 号令还有三条单独的禁止:
第十七条 —— 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注意这里只写了"资格要求",但采购问答口径普遍认为也不宜做评审因素,实操中列入评分项要克制、分值不能高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第十二条 —— 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四十五条第十款 ——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但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且要书面存档
六、一条重要的立法动态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2026 年 6 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共 10 章 104 条,与现行法相比修改条目占比超 85%,2026 年 6 月 26 日至 7 月 25 日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 2003 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方向包括:适用范围从"财政性资金"改为"预算资金",国有企业特定条件下纳入;确立公开竞争原则、禁止差别歧视待遇;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引入"合作创新采购"这一新采购方式。
注意:目前仍是草案,尚未生效。现行《政府采购法》和 2015 年版实施条例继续适用。 做内容别把草案当现行法说。